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2057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3]874号 |
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修订)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11-13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
为更好的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抓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3﹞11号)要求,省厅根据近年来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2011年10月制定公布的《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核对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联系人:王世辉,电话:88869027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修订)下载网址:
http://jtyst.shaanxi.gov.cn/show/200137.html
附件:《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修订说明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修订说明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于2011年10月印发,《基准》包括《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四部分内容。《基准》实施以来在规范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4月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关于抓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3﹞11号),要求各单位根据近年来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结合本系统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已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核对。按照通知要求,我们对《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条款说明如下:
一、将第1条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幅度修改为:“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删除原条文中“追究刑事责任”一句。修改理由:“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罚的内容,不属于行政处罚。
二、将第15条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幅度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6‰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信用评定行为等级直接定为D或信用评价扣30分/次”;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幅度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以工程合同价款6‰以上8‰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信用评定行为等级直接定为D或信用评价扣30分/次”; 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幅度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处以工程合同价款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信用评定行为等级直接定为D或信用评价扣30分/次”。修改理由:本条适用的对象是施工单位,而非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罚款幅度应该是工程合同价款的5‰以上10‰以下,而不是原条文规定的勘察、设计费用或监理酬金的25%以上30%以下。
三、将第26条中违法程度一般、较重、严重的情节及后果分别修改为:“合同价1000-3000万的工程”、“合同价3000-6000万的工程”、“合同价6000-10000万的工程”。修改理由:原条文用语不当,予以更正。
四、将第39条中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幅度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修改理由: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将第83条中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幅度修改为:“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修改理由: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六、将第86—90条删除。修改理由:第86—90条规范的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内容,不属于公路工程质量的范畴。故将该五条删除。